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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政策】市委1号文政策实用指南一:企业研发机构篇

发布时间:2018-04-20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创新驱动“121”战略,落实市委《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及45个配套文件,帮助企业全面掌握政策要点及申办流程,南京市经信委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分五个专题归纳梳理了市委1号文政策实用指南,供广大企业经营者参考和应用。


第一篇:《企业研发机构篇》


1. 《南京市支持研发机构开放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要点一:鼓励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在宁落户或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规模、研发投入及成效等情况,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

资金支持:由市、区按1:1比例负担;涉及江北新区的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委项目受理窗口

办理部门:市科委国际合作处

联系电话:68786272

政策要点二:支持全市企业以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对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成效等,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资金支持:由市、区按1:1比例负担;涉及江北新区的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委项目受理窗口

办理部门:市科委国际合作处

联系电话:68786272

政策要点三:支持在宁企事业单位与全球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的高校、研发机构,围绕南京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或技术转移。

资金支持:由市、区按1:1比例负担;涉及江北新区的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经所在区(园区)审核推荐(盖章)统一上报市科委。


2.《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要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认定

资金支持:

(1)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

(2)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相关人员,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

(3)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五年。

(4)新型研发机构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

(5)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

(6)每年度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申报流程: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局推荐报市科委。

办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委服务窗口

办理部门: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8505119

市科委成果处

联系电话:68786247


3.《南京市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要点:高新园区和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包括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江苏省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

办理程序:每年11月份集中受理,申请单位凭科技部、科技厅批文,共建协议(合同)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等材料办理政策兑现。

资金支持:按照创新中心和科技部、省科技厅签订的共建协议中规定的拨款时序,同步1:1拨付经费。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办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委服务窗口

办理部门:市科委高新处

联系电话:68786255


4.《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要点:企业研发机构的绩效考评范围为已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的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秀率不超过30%。

资金支持: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并将拨付资料上报至市财政,市财政负担金额通过市区结算下达至相关区(园区)。江北新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考评流程:市科委组织专家,结合省科技厅每年对有关工作的要求和安排,依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采取适当现场抽查的办法进行绩效考评。


相关链接:http://www.nanjing.gov.cn/zt/cxmc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