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创新政策 >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4

苏北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印发的《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苏北协调发〔2016〕4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开始申报。为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群众公认、示范带动”原则,通过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评选,鼓励更多人才到苏北投资兴业,聚力创新,聚焦富民,促进苏北地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奖励重点

重点支持本人及所办企业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取得较好发展成绩,对当地经济社会产生较大贡献,在行业内、群众中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领军型人才。

三、申报方式

申请人填写申报书,经苏北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科技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苏北每个设区市申报名额不超过10名。(申报书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苏北协调发〔2016〕4号,电子版请到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四、有关要求

1、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通过当地官方网站等媒体,明确有关申报工作事项,宣传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评选的重要意义,介绍创业领军人才的先进典型,扩大评选工作的影响力和参与度,在当地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

2、按规定时限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

联系人:吕毅  025—83392550(兼传真)/13813966983



2017年1月3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66号)、《关于提升苏北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41号)等文件要求,特对《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2176号)实施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已在苏北创办企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其本人在企业所持股份位居前三,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第三条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创办的企业一般应落户在苏北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和共建园区,其产品应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2、创办的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和带动苏北产业发展,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截止申报之日起已在苏北地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数量

第四条  2016-2020年,每年从苏北地区申报的创业领军人才申请名单中评选出30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20万元/人,每年奖励资金600万元,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五条  北创业领军人才奖为一次性奖励,已获得本奖励及其他省级以上创业类奖励的人员不可重复申报。

第四章  奖励工作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组织协调工作由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苏北办)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七条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评选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每年1月,省苏北办印发当年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申报通知。申请人填写申报书(见附件),经苏北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科技部门审查后,统一报送省苏北办。苏北每个设区市申报名额不超过10名。

2、初步审查。省苏北办根据本办法对各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所办企业进行信用查询,去除不具备申报资格的和所办企业存在较严重信用问题的申报人,形成符合条件申报人名单。

3、专家评审。省苏北办牵头,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科技创新、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申报人的创业、创新能力及其所办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得分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进入现场核查环节

4、现场核查。省苏北办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苏北创业领军人才现场核查组赴苏北各地,对候选人及其所办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资料查验(企业财务报表、资质、获奖证书等)、企业观摩、现场提问等方式,进一步核查候选人工作业绩、思想品格及其所办企业的引领带动能力等。

5、审定公示。在前期各项工作基础上,省苏北办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候选人中,择优确定30名获奖推荐人,报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6、表彰奖励。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名单经公示后,由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印发表彰决定,实施奖励。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苏北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