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7-02-08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Associa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缩写为JAST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地区直接从事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活动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风险投资、投资管理、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等金融证券机构、研究机构、创新型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提供相关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致力于江苏省促进“政产学研金介”合作注重研究江苏地区的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通过机制创新,整合本省各类资源,促进江苏科技创新发展与成果转化,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指导,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本团体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相关调研、统计工作;

(二)开展科技创新体制与科技政策、新兴产业发展动向与能力评价研究;

(三)构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实践活动平台;

(四)组织信息交流会或学术研讨会,发布本省科技发展和创新管理信息;

(五)开展区域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及其社会发展贡献的评价;

(六)紧密围绕本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开展相关培训;

(七)向会员提供本省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信息和研究报告;

(八)承担法律规定、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江苏地区直接从事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活动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风险投资、投资管理、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等行业的金融证券机构、研究机构、创新型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事业、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优先获取协会主办的各类刊物和研究报告;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秘书处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声誉;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各专业委员会转授适宜的理事会权力,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

协会专业委员会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就有关事务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予以配合执行。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04月17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

|

下一篇